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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2016|深化体改 市场建设多点发力
来源于::中电新闻网 上传时间:2016-01-14

深化体改 市场建设多点发力

  中国电力报 中国电力新闻网 记者 白宇

  “推动能源市场化”“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等词语可以说在2015年里一直伴随着能源市场的发展。

  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也提出:“坚持深化改革、依法行政,推动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机制。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强能源立法。强化能源市场监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作为市场化改革的两翼,市场建设和监管齐发力,能源体制革命会越走越好。

  能源商品属性的回归

  据《辞海》对属性给出的定义是:物质必然的、基本的、不可分离的特征,是事物某个方面质的表现,可将属性看作是对象的性质及对象之间关系的统称。

  现代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对于商品属性也给出了定义,即是市场中交换对象的必然属性。那么此次能源工作会议中指出的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意义何为?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内参处处长景春梅针对这一问题向记者解释说:“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把能源当成一个特殊的商品,尤其像是石油,各国也是把其当成是博弈的砝码,但是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能源的商品属性却越来越明显。事实上,能源虽然是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但也是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基本属性,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调节,可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由供求决定价格,由契约规范交易。”

  多年从事能源经济研究的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喜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从历史逻辑认知层面,商品属性的划分方式包括两大子集,即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子集,其中商品社会属性包括了经济属性、文化属性、政治属性等等。这些年来,因为能源商品自身的特殊性,可能过多的强调了一些政治和经济属性,此次工作会议指出还原商品属性,我认为也是推进能源商品多元化属性的演进,为我国的能源市场化发展做好铺垫。”

  据景春梅同时介绍,由于能源商品自身的属性,导致其在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价格管制、资源配置等方面不尽完善,企业也是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回归能源的商品属性,推进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成为全球性趋势。无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体制转轨国家,大都转变理念,对能源行业实施了放松管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改革,从而显著提高了能源供给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要的是有效竞争

  “推动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机制。”此次能源工作会议明确指出。

  建立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机制有何意义?景春梅这样解读:“我国能源企业大多为大型国企,民营资本进入很少,存在市场主体不健全,竞争不充分,行业分割和垄断等问题。一些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实际上承担了不少政府职能,也包括一些按政府意图履行的社会责任,以企代政现象比较突出。” 

  据介绍,部分大型能源企业凭借自身行政资源,仍享受一些政策性特权,还未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这不但使国有能源企业难以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能源企业,难以与国际能源巨头相抗衡,也导致创新不足和低效率现象。

  方向指明了,如何推进呢?

  “培育多元的竞争主体是形成市场的基础。”景春梅表示,“首先应实现政企分开,剥离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使企业轻装上阵,专注于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施网运分开,对于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业务,可继续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经营;对于具有竞争属性的生产、销售环节应放开准入,打破行业分割和行政垄断,引入多元竞争主体。

  景春梅还补充说,应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能公平竞争、规范进出的制度环境,取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政策与优惠等等。

  积极推进能源立法与监管

  除了积极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此次能源工作会还提及了一个关键词:加强能源立法。强化能源市场监管。篇幅不算大,但分量着实不轻。

  记者在梳理能源工作会议内容时发现,对于能源立法及监管等问题,工作会议也作出了部署,如推进能源立法体系建设,保障能源立法工作的开展。还明确指出重点推进 《能源法》、《电力法》的立法工作,力争明年完成。研究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同时也对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相关保护条例,以及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工作作出了安排。

  在能源市场监管方面,能源工作会议也强调,要重点抓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配电网建设建造与运营专项监管等等。

  “在现阶段推进体制改革的进程下,监管立法也要跟上前进的步伐。”刘喜梅表示,她向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目前我国的电力法,是上世纪90年代设立的,基本上可以说不太能够跟得上目前的电力发展趋势。此次提出的能源立法可谓掷地有声。”   

  景春梅表示,目前能源领域还存在市场缺失和不完善等问题,政府今后对能源的管理应体现四大职能:宏观引导、市场监管、资源保护和利益协调,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施展作为。同时在监管方式上,也应积极推行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

  “多年来,我国对能源领域行政管理色彩比较浓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还应划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景春梅补充说。

  除了立法与监管外,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亦向记者表示:“解决需求问题也是接下来的关键。其实是很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当商品的价格下降时候,需求会有所上升,但是实际的情况并没有这样发展。像煤炭和原油当前的价格已经持续走低,但是需求方面却没有明显的复苏,这里面影响需求的方面有很多,比如实体经济的发展情况等等。前几年在需求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保持稳定供应是关键,但是现阶段,在需求低迷的情况下,如何在供应侧等其他方面改革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增长才是应多下功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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